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实施时间】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
【发布部门】卫生部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是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3 卫生要求
3.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的一般感官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
4.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4.2 本规范采用的监测检验方法为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5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 本规范字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录A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样品采集和配制》
1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1. 1样品采集
2 供有害物质指标测定样品的配制
样品的配制根据其理化性质和测定项目而异,但必须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程序和安全防护措施。
2.1 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
2.2样品的配制方法
2.3计算
《表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建议的评价计量》
附录B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凡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和有关卫生标准中未作规定,需通过本程序和方法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2 总要求
B2.1 申请者应提供有关产品的下述资料:
B
B
B
B
B2.2 用于毒理学评价的物质可包括最终产品、产品成分、杂质或其他的衍生物。
3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
根据附录A 中计算出的有害物质在饮用水中浓度确定毒理学评价的水平。毒理学评价分四级水平,各级程序如下:
3.1 水平 I
3.2 水平II
3.3 水平III
3.4 水平IV
4 毒理学实验方法
参见《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
5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 本规范字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